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3版:全国两会专题
3  4  
PDF 版
赔钱减刑·贪官免死 法院窝案·死刑核准
执行联动
“赔钱减刑” 并非“花钱买刑”
执法为民
惩办“窝案” 高法决不手软
化解纠纷
渎职失职
宽严相济
严格把关 杜绝错案避免错杀
细微之处看节约
财政部长解读税改十重点
制订反腐败法势在必行
“第二条”青藏铁路应早开工
受贿数额 不是判死刑唯一因素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打印】  

“赔钱减刑” 并非“花钱买刑”

中原网  日期: 2008-03-11  来源: 郑州日报  
  问题: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社会各界对此议论纷纭,有批评者尖锐地指责这种做法是“赔钱减刑”甚至是“花钱买刑”。

  回答:部分媒体将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定义为“赔钱减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通常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这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化解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矛盾。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将予以严惩。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