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法律
案例回放:温先生向某房产商购买了一套价值105万元的房子,结果交房和办理房产证竟逾期一年多,温先生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共计30多万元。房产公司则答辩称,逾期交房和办理房产证系因政府市政配套变化所造成,不是主观故意违约,故不同意温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付清房款,被告应按约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证。现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以政府行为要求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律师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本案中温先生完全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开发商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要求免责。
法院认为,本案中开发商以政府市政配套变化引用不可抗力原则,显然有滥用其原则之闲。且依据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开发商应该就此提供充足的证据。因此法院未能认可其免责事由是正确的。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辉 陈 奎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