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7年11月12日凌晨零时55分许,23岁的深大应届毕业生纪欢玲从蔡屋围人行天桥上不明原因坠落至深南东路,之后被一辆路过的宝马轿车碾拖出约20米远。当120急救车赶到时,她已经死亡。据当时目击者介绍,宝马车碾人过后曾稍稍减速,但随后加速驶离现场。经核查,肇事车辆为一辆车牌号为粤D/A9925的宝马740轿车,交警部门随即前往汕头将宝马车驾驶人翁某带回深圳接受调查。日前,交警局认定碾人宝马车驾驶者无责。
家属:宝马驾驶人无责?震惊
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地写着:翁某(宝马车驾驶者)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发了几分钟呆。”纪欢玲的母亲邓女士说。代邓女士处理此事的傅先生表示,这个结果是任何人都无法想到的。
尸检:死者是高坠后被碾轧致死
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在事故发生后对纪欢玲进行尸检后,认定纪欢玲是在“生前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后,再被交通工具(如车辆)作用(如拖拉、碾轧)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警方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之后,排除了纪欢玲他杀的可能。
交警:这是意外,各方均无责
交警局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依据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