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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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作者夏泊告原河南省作协主席张宇案日前结案——两场官司张宇都输了。败诉的张宇,除了要“立即停止侵犯夏泊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夏泊4万元经济损失外,还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
3月17日,张宇已委托法院将4万元赔偿金转交给夏泊。被称为“2004年中国文坛八大官司”之一的夏泊诉河南省作协主席张宇“蚂蚁侵权案”尘埃落定。
从亦师亦友到对簿公堂
对于供职于郑州某设计研究所的业余作者夏泊来说,2004年很不平静,他和亦师亦友的张宇意外地反目成仇。
张宇和夏泊曾是一栋楼里居住的邻居,有过长达10多年的交情。夏泊本人的经历也极为坎坷,1967年,冲动的他偷越国境时被抓,这个幻想要“抗美援越”的年轻人被迫在越南监狱呆了整整20天。1970年他因发表“反动言论”,被定罪并判处无期徒刑,1979年平反。此后,夏泊一直希望能把自己的独特经历见诸文字,结识张宇之后,他把希望寄托在这位名作家身上。此后,夏泊经常就写作等问题向张宇请教,两人交往密切,直到2004年年初。
这年1月,夏泊40万字长篇小说《离散的音符》由香港一家出版社出版,小说由5个独立故事整合而成,根据夏泊本人在越南监狱的独特经历以及“文革”遭遇所写。同年7月,张宇新作《蚂蚁》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24万字。
夏泊很快发现,《蚂蚁》中有关监狱的描写内容和《离散的音符》有多处类似。
2004年9月,他以剽窃为由将张宇送上被告席,要求停止《蚂蚁》发行,公开销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道歉;赔偿各种损失30余万元。
夏泊认为,《蚂蚁》“剽窃”了自己作品中的3个故事,共63处,而张宇在引用时仅在形式上略作改动,比如人名、文字顺序和细节上的倒换,很多内容惊人一致。
两次将张宇推上被告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5年3月,夏泊再次状告张宇剽窃。
这次,是因为张宇2003年发表在《时代文学》的中篇小说《蚂蚁与爱情》,夏泊认为,该文抄袭了他的小说《那一面小镜子》。
原来,夏泊在越南监狱被关押期间,曾接受过一名女犯人赠送的镜子。大约在1994年,已得到张宇指点开始写作的夏泊,以这段人生经历为蓝本,完成小说《那一面小镜子》,1999年之前,夏泊曾将该小说向国内杂志社投寄,但均未发表。直到2004年,夏泊把包括《镜子》在内的4部作品整合成长篇《离散的音符》才发表。
在夏泊看来,《离散的音符》由5个独立篇章整合而成,张宇正是把《离散的音符》拿去,“抠”出其中“镜子”部分后改头换面,以《蚂蚁与爱情》为名发表。虽然作品发表在2003年的《时代文学》,但直到2004年10月夏泊才看到,因此,就有了第二起官司。
夏泊要求张宇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
“借用素材”和“剽窃”之争
针对夏泊的两次发难,张宇全权委托律师来处理。
法庭上,张宇的律师始终认为,张宇并未侵犯夏泊的著作权,仅仅是“借用了好友夏泊提供的素材”。
张宇代理律师认为,张、夏二人友好十年,在张宇鼓励和指导下,夏泊将自身的坎坷经历写成《曼托琳的囚徒》,向出版社多次投稿不中。张宇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囚徒》,并以两人共同署名的方式投稿仍不中。随后,夏泊就把手稿作为素材送给张宇,张以此为基础创作《蚂蚁》和《蚂蚁与爱情》,而夏也出版了《离散的音符》,所以不存在剽窃与侵权问题。
在长篇小说《蚂蚁》后记中,张宇曾经特地对夏泊提供素材表示了感谢:“多年以前,听夏泊兄讲他这一辈子的传奇经历和亲身感受,我就动员他把这些写出来。他用了数年时间,写了几本子。我带着他修改了几遍以后,开始把他的自传性和纪实性很强的文字到处送给出版社的编辑们看,一次又一次的失望过后,我们都意识到没有这种可能性了。几年后,他才把这些东西给我,让我当写小说的素材用。”
但夏泊认为,交付给张宇的40万字的文稿已不能称之为素材了,认为张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关于借用素材和剽窃之争,当时两人都曾各用过一个形象的比喻。
张宇:如果我做了一把名贵的小提琴,用的是你的木头,能说小提琴是你的吗?
夏泊:我做了一把暗红色的小提琴,你刷一遍漆变成鲜红色,又能说小提琴是你的吗?
两场官司终审
张宇都输了
何谓“剽窃”他人作品呢?法律规定,“剽窃”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的作品全部或部分以自己名义发表,使公众误认为其本人就是作者的行为。
2006年10月,夏泊起诉张宇的两起案子一审有果,两人胜负各半。
第一起《蚂蚁》侵权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夏泊没有证据证明张宇曾接触过《离散的音符》的手稿,驳回了夏泊的诉讼请求,张宇赢了;第二起《蚂蚁与爱情》侵权案,法院判令张宇立即停止以夏泊《那一面小镜子》为载体而署名张宇姓名的行为,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张宇败了。
接到判决后,张宇和夏泊均提出上诉。今年3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于第一起《蚂蚁》侵权案,省高院撤销了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张宇停止侵权,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夏泊经济损失4万元。
原因是,夏泊的《那一面小镜子》源自其早期作品《曼陀(托)琳的囚徒》,夏泊对这两部作品均享有著作权,而张宇也参与修改了,双方都对此享有著作权。但是,张宇发表合作完成的作品,应经夏泊许可,而张宇未能证明他出版《蚂蚁》征得了夏泊的同意,故此侵犯了夏泊的著作权。
第二起案件,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张宇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
原因是,根据退稿信,《那一面小镜子》夏泊于1996年之前创作完成,而张宇未提供《蚂蚁与爱情》的成稿时间,因此法院认定《那一面小镜子》创作完成在先。其次,这两部作品均以第一人称描述了主人公在越南监狱的经历,故事情节大量类似,语言上有12000字基本相同。再者,张宇也承认他曾指点并修改夏泊的作品,所以他有机会接触到夏泊的作品,包括《那一面小镜子》。
【专访夏泊】
夏泊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人都不相信我会胜利,但是最终我做到了。法律给了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夏泊不避讳作为邻居的张宇在他写作生涯中所起的作用:“我们一直有往来,2000年的一天,张宇爱人说我老写中篇,糟蹋那么好的材料,不如写个长篇小说,即使不能发表也可以留着,这句话使我茅塞顿开,那时候,我才有了写一部长篇小说的想法,也就是后来的《离散的音符》。”
一谈起案子,夏泊略显激动和倔强,他说其实省高院在去年9月26日已经审结,但出于种种考虑,没有下达判决书,直到3月10日。“这段时间里张宇的妻子曾多次提出找我谈谈,被我拒绝。”
当记者问是否会考虑这场官司对张宇的影响时,夏泊说了两个字:“挺惨。”
夏泊表示,省高院判定《离散的音符》版权归属于他,他将联系出版社来出版该书,但是暂不考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