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大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荣怀表示,此举旨在探索创新立法方式,规避部门立法带来的种种弊端。我国《立法法》明确提出了“保障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招标绝非改变现在的立法程序,只是在立法前期就让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此次太原的“立法招标”在网上激起了掌声,人们很愿意相信,“立法招标”能够扭转立法部门化的不正常倾向,让地方立法从草案制定时就实现最大程度的公正。但这样的“立法招标”看起来很美,实际上却恰恰说明了当地人大的失职。
我国的《立法法》对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草案起草工作,从来都应该由立法机构自己来完成,现在太原市人大通过招标的形式将草案起草工作转交了出去,恰恰是一种失职的表现。
我们知道,《立法法》上规定享有立法权的省、区、市地方人大,都有专门的委员会,比如说科教委和法制委。应该说,起草法律法规的草案,就是他们的分内工作,草案的起草权是一种权力,但更多的是一种责任。
至于太原人大反复提到的“保障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我的理解,这个保障并不在于于法不合的“立法招标”,而在于草案制定出来之后如何让民意最广泛地参与讨论、提出批评,并充分实现其纠错功能。事实上,被太原人大推崇备至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征集民意的过程,也只是在草案出台后才能征集民意。我在想,如果全国人大将《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也拿出来全国招标,怎么看,估计都是一件极其滑稽和荒唐的事情。 林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