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法律
案件回放:王先生2007年1月1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5月1日交房。2007年4月30日王先生接到了房地产公司的入住通知书。可王先生去现场看房发现其购买的房屋所属的3号楼刚刚封顶,楼内装修尚未完成,电梯不能使用,也不能供水供电,房子根本无法入住。
王先生找开发商交涉,得到的答复是:“这房子要不了几天就可以住了,你可以先收下。”就这样王先生接受了房屋。可该房屋一直到2008年1月1日才能居住使用。为此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法院却不予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解答: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交付,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本案中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开发商的交房条件是,把已经竣工并经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取得《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检验证》或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登记表》的房屋交给消费者使用。作为购房者,在接受房屋时应要求开发商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在交房时不能提供这两书的,应认定不具备交房条件。但开发商由于种种原因,诸如施工延期造成了交房的延期,质量、消防等分项目未通过验收等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自己承担逾期交房责任,通知购房者收房,正如本案的情况。这个时候,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即不接受该房屋。但如果在这种可以拒绝的情况下,仍然实际接受房屋,却在接受房屋后又以出卖人没有提供”两书”、不具备交房条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陈 奎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