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杨曦)“谢谢你们给我主持公道,我才能顺利拿回工资,太感谢了。”昨日上午,在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在郑州某公司运输队做司机的李先生顺利拿到了6588元工资。
2003年8月,李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郑州某公司的运输队工作,一直到今年春节。节后,李先生再到公司上班时,公司领导告诉李先生,以后不用来上班了,工资也不再补了。无奈,李先生只好到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2008年1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并且如已经工作1个月但未签合同,就应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
昨日上午,在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再次调解下,李先生所在公司同意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赔付给李先生6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