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昨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确保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4月20日前将春季学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现金形式足额一次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严禁挪用、挤占、滞留补助资金。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3元/天。每年在校时间均按250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