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刘冰泉 崔敏)为了蝇头小利,竟置高速公路行车安全于不顾,偷盗高速公路标志牌。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被告人史龙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500元。对被告人史瑞峰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700元。
2005年9月24日,被告人史龙伙同史永峰(未满16周岁)在郑州市机场高速K5+300米处东侧,用扳手将该处的高速公路圆形反光标志牌盗走,卖得赃款55元。2005年10月18日,被告人史龙、史瑞峰在郑州市机场高速K5+350米处西侧,用扳手将该处的高速公路圆形反光标志牌拆下,卖得赃款50元。2005年11月25日,被告人史龙伙同史志峰(另案处理)在郑州市机场高速K5+500米处,又将该处的“前方收费站,减速慢行”指示标牌卸掉盗走,卖得赃款2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龙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高速公路指示牌,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史瑞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史龙犯罪时未成年、被告人史瑞峰犯罪后自动投案,且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