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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升调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意见
中原网  日期: 2008-04-17  来源: 郑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 陈菲)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人的依据。

  根据征求意见稿,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失职、渎职行为;(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政策和廉政规定情况,作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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