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经济环境,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近日决定设立“宁静日”制度,即将每月1日至20日确立为企业的“宁静日”。在此期间,园区企业有权拒绝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公安、环保部门办案等特殊情况除外)和参观等。
在某些地方,林林总总、名目繁多的参观检查几成“公害”。若再无规制,企业整天为各色参观检查疲于应对,无疑将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再者从行政职能的转变上看,我国正在积极推进从过去的管理型行政过渡到服务型行政。便民(企)而不扰民(企),这是对一个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取消不必要的参观检查,为企业提供便捷而高效的行政服务,理应成为地方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
“检查乱象”的存在源于权力失范,遏制“检查乱象”也必须从规范权力出发。权力本身并非是要禁止的对象,不少行政执法检查都有其法律上的依据。不该为而为,是乱权;该为而不为,则是失职。依事实和法律而为的执法检查,必须选择恰当的时机,否则,执法检查就会失去意义。
而“宁静日”一设就是每月20天,对执法检查而言不能说没有影响。尽管在制度设计上也曾为“公安、环保部门办案等特殊情况”留有余地,但何为“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何为“特殊情况”并无明确的标准,执法者和企业的各自解释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执法冲突。
另一方面,设立“宁静日”只是在固定的一段时间约束了参观检查,还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不必要的参观检查。就像“无会日”无助于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一样,“宁静日”在让企业获得相对宁静的同时,也不得不在非“宁静日”里严阵以待,疲于应对。而由于执法检查被限制在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内,也容易为一些非法企业所利用,来逃避监管。
设立“宁静日”,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机制亟待完善。泛滥的执法检查通常伴生着执法人员的“吃、拿、卡、要”,如果企业无法从制度上获得权力机关的保护,便只会曲意逢迎,卖力应酬。若权力监管机制有效,当企业遇上“检查讹诈”时,一个举报电话就应能保护自己,追究非法。这种状况之下,自然无需劳动“宁静日”的大驾。而行政监察和权力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不在“屋漏处”拾遗补阙,却在时间这道原本并无问题的“门”上敲敲打打,无疑是敲错了地方。
依此看来,防范“检查乱象”不是要划定一段时间禁止参观检查,而更应关注于从根源消弭那些不必要的参观检查。权力不“宁静”,企业就无宁静。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