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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和使用发票 牢记“十三条”

中原网  日期: 2008-04-28  来源: 郑州日报  
  发票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凭证。郑州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要做到牢记“十三条”,履行“十三条”。

  1.用票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

  2.手写发票必须整本启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3.按发票规定范围填开,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

  4.在规定的区域内填开,未经批准不得跨市、县携带空白发票填开;

  5.按发票号码顺序逐个栏次填开,不得跳号、漏号或简略填开发票;

  6.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填开,不得提前或推后时间填开发票;

  7.全套发票必须一次性填开,不得分开联次单张填写,且各联的内容和金额要一致;

  8.如实填开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9.按发票版面限额填开,不得超面额填开;

  10.开票单位要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填开人员要签写姓名;

  11.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填写有误的发票,不得再涂改使用,应当整份保存,并在各联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

  12.纳税人要完整、准确填写发票封面上记载的用票具体情况并按要求统计发票开具金额。

  1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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