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本报讯 (记者 张子静 通讯员 陈进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将过去的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
这个原则明确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据高新区税务局负责人介绍,优惠的具体方式、具体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减免收入额。
具体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四项收入全部免税。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具体包括:特殊产业和项目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低税率优惠。
具体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支出加计扣除。
具体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及安置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优惠措施。
◆创业投资抵扣、加速折旧、税额抵免等根据各身情况施行不同地优惠措施。
另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