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局获悉,《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6月6日前反馈到法制局,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邮编:450006。
鼓励投资家庭服务业
《办法》规定,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烹饪、家庭护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为服务内容,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有偿服务活动,包括居家服务(保姆)、钟点工、计件工等称为家庭服务业。
家庭服务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
鼓励招用失业人员
从事家庭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家庭服务,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经营者以职业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提倡经营者招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鼓励、支持经营者招用失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招用失业人员的经营者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经营者不得招用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未满16周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提供服务应举止文明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向经营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时,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对外泄漏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不能提供合同约定工作条件的;强迫从业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庭服务事项的;对服务人员有虐待行为的;严重损害从业人员人格尊严的;要求从业人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的;要求从业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家庭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服务的内容和项目;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劳动条件;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服务费及交付形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协商后在约定期限内仍不能履行义务的;从业人员有偷窃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消费者、经营者在家庭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家庭服务业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