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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特价”商品
难逃“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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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特价”商品
难逃“三包”责任

  本报讯(记者 孙志刚 实习生 鲁慧)消费者花50元钱买了一双运动鞋,没穿几天就开胶,商家称是“特价”商品,拒绝承担“三包”责任。6月17日,二七工商分局福华街工商所受理该投诉后,根据《消法》规定进行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货。

  市民王女士前几天在京广路一家鞋行花50元买了一双特价运动鞋,可没穿几天就发现,鞋帮与鞋底连接处开胶。当她找商家要求退货时,商家称是特价商品,只修补,不退。福华街工商所受理投诉后,找到商店老板调查,这位老板却辩解说:“消费者当时购买的鞋是处理品,不在‘三包’范围之内,现在已经将鞋修好了,退货属于不合理要求。”工商执法人员仔细辨认了有些模糊的发票,发现发票上仅写着“特”字及价格。工商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消法》向商家讲明:处理品、残次品,不在“三包”范围之内,但特价商品不属于处理品、残次品,在售出后7天之内出现问题,消费者可要求换货或退货。通过现场普法,该老板自知理亏,当即将货款退还给消费者,并当面向王女士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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