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6月30日发布实施。
《意见》明确:“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6个月,在2008年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意见》要求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额度,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继续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