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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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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擅自取水最高可罚10万节约水资源可有偿转让拖欠水资源费可处五倍罚款热泵技术取水应使用浅层水

擅取地下水可罚10万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郑州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地区,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水平的1/10。”——新修订的《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昨日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

供水管网区禁用地下水

地下水滥采滥用一直是困扰水资源管理的一大难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在严重超采区开采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可以达到的地区,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且自来水水质无法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的,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

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可达到的地区现有的取用地下水的水井,将由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被封停的水井可以作为应急供水备用水源使用。

擅自取水最高可罚10万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最高可罚款10万。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就擅自建设取水工程的,责令停止,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逾期不拆的,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封闭,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节约水资源可有偿转让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办理变更手续。

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将处以3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拖欠水资源费可处五倍罚款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热泵技术取水应使用浅层水

目前,我市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逐渐增多,为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条例(草案)》规定,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的,必须使用浅层的地下水并同层回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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