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要求听证”可否
改为“必须听证”?
如果个人被地税局处罚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者企业受罚1万元以上,都可以要求对处罚决定举行听证。近日《佛山市地税局征收单位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并将在8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不少人性化的规定引人关注。(新闻见7月3日《南方都市报》)
如果说“可要求听证”是一种人性化的规定,倒不如说,这项规定不是那么人性化。所谓的听证,无非是地税局和被处罚者就处罚的结果进行辩论,通过辩论来看处罚是否得当。但是,当听证以被处罚者“可要求”方可进行的情况之下,听证也会被很多被处罚者有意无意地放弃。
毕竟, 这只是“可要求听证”,被处罚者有种种理由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如此一来,所谓的人性化规定就落空了,“可要求听证”也就口惠而实不至了。
笔者以为,要想让这项规定真正人性化,地税局就应该规定个人被处罚2000元以上,企业受罚1万元以上都必须听证。这样做有以下几个好处:其一,是让被处罚者都通过必须的听证来明白处罚是否恰当;其二,可以让被处罚者有既定的机会与地税局面对面地平等交流,可以改变地税局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固有形象;其三,“必须听证”是套在地税局头上的紧箍咒,必会让地税局在开罚单之时慎之又慎,从而避免了地税局可能出现的疏漏。
不过,这样的“必须听证”会给地税局带来不少的“麻烦”,甚至有可能因此而丢几回“面子”。这也可能是地税局让听证“可要求”方进行的原因吧。不过,作为政府部门的地税局还真不应该把面子放在第一,更不能害怕麻烦。因为,这才是一个政府部门对待工作的应有态度。那么,地税局什么时候才能让“可要求听证”改为“必须听证”呢?我们在等待呢。 王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