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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准”由谁来监督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国企老总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京华时报》7月16日)

与1995年中纪委发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相比,此次中纪委发布的“七项要求”中有一个最大的亮点: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笔者在国企多年,我以为,从泛泛的“反腐倡廉”到细节层面的明确“条款”,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用专家的话说,“填补了国企领域反腐的空白”。

然而,“要求”再怎么细致和完善、严厉和到位,落实不到实处也是形同虚设。故而,我们在为之欢欣鼓舞和鼓掌叫好的同时,也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国企老总“七不准”由谁来监督,使之平稳落地呢?

是各级纪委和国资监管部门吗?恐怕会不尽如人意。对于如今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国企来说,其管理者的职务行为是否置于“合法合规”的框架内,纪检部门和国资部门只能从“宏观”的层面进行“判定”,依靠定期的国资审计、财务审核等形式加以“监管”,无法真正跟进到国企运行的细节流程中去——在现行“一把手负责”的国企管理体制下,指望来自于上层监管公权的“审查”去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实在是一种奢望。顶多,是摁下葫芦瓢起来。

实际上,国企老总之所以肆意妄为“自定薪酬”,不是纪检部门和国资部门不履行职责,也不是缺乏制度监控,真正的症结在于——没有一个熟知其职务运作过程并对其构成全方位、全天候权力制衡的有效监督者,让之为所欲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举例来说,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调资和大的投资经营决策等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表决。可现实中,组成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大部分是国企老总直接“操控”下的高管和中层管理,不合理的“自定薪酬”方案照样会实施,具有“合法性”。再譬如“兼职取酬”,国企对外的投资项目很多是隐蔽性的,由国企老总自导自演,至于拿着国资出去“当了几个董事长”,拿多少高额年薪,企业的主体职工根本就无从知晓,更谈不上什么监督了。

所以,治本之道还是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由纪检公权力和行政公权力适度介入推动参与国企公正劳资机制、内部监督机制的重建,切实增强职工在收入分配、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话语权和监督权。甚至,可以尝试逐步构建起独立于国企管理权的国企工会维权体系,以此来监督国企老总恪守党纪国法,落实“七不准”。这,或许费时费力,但除此之外没有捷径好走。

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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