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金研)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回扣、好处费,也将以新实行的“受贿罪”论处。昨日,金水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一广告公司企划人员拘役三个月。这是我市第一次以新罪名判的案例。
解某原是河南四海胜景实业有限公司的一名企划人员。2007年3月,解某所在公司看中郑州大是广告有限公司的一块广告牌,解某代表公司和大是广告公司商谈,最终以一年15万元的价格签订了广告发布协议,大是广告公司负责人刘某给了解某1万元回扣。一个月后,因为手续问题,该广告牌被拆除,解某所在四海胜景公司要求大是广告公司退还全部广告费用并支付违约金时,才得知解某曾拿回扣的事。此时,解某已离开四海胜景公司,于是该公司报案,解某被网上通缉。今年5月,在江苏东海县,解某投案。
据了解,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实施,该补充规定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而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