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卫香香)以过继给他人为由,不赡养母亲,昨日,九旬老人告赢不孝子,二七区人民法院判令其子支付2004年9月至今的赡养费4510元,以后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金老太今年98岁,育有7个子女,目前跟随小女儿一起生活,已卧病不起,大小便失禁,需要亲人时时在身边护理。金老太曾于2004年9月24日和子女们签订赡养协议一份,约定子女每人轮换照顾金老太两个月,如不能照顾,按两个月600元生活费委托其他人照顾;医药费共摊。协议签订后,被告齐康一直未按协议向母亲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时,齐康称,自己11岁时过继给叔叔,按照民间惯例,过继子女不再对亲生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齐康辩称其已被过继给他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不予采信,判令齐康承担对老母亲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