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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养老明起申报
实施细则详定缴费补贴办法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实习生 胡玉云)明日,我市将在各县(市)区26个试点乡镇和办事处率先开始实施全民养老保险。昨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情况。

居委会村委会办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登记时的出生年月和社会保障号经确认无误后,不再变更。登记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迁移等原因,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分年龄段定缴费办法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6月30日前具有郑州户籍且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人员缴费办法。

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每6个月或12个月缴纳一次养老保险费;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再继续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新迁入者这样缴费

7月1日后,户口迁入郑州市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保缴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0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再向后逐年延续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费。

缴费不够15年可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由本人到就近的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后,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欠费,也可向后逐年延续缴费。

可在账户中预缴费

参保人员可以在保证正常缴费的前提下,在经办机构为本人开设的预缴账户中预缴或在本人银行代扣代缴活期账户中预存一个缴费年度以上的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每年调整

缴费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个自然年度的上半年予以公布,并于当年的7月1日进行调整执行。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按缴费基数的6%、7.5%、10%、20%、30%、50%、85%选择缴费比例。参保人员应当在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比例。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参保人所在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其上个缴费年度本人的缴费比例确定。

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自参保人参保之日起,市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财政给予参保人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中的1%记入个人账户,并相应抵缴个人缴费。

出国定居可取缴费本息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出国(境)定居,需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本息之和统一支付给参保人。

亡故者退回缴费本息和余额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医院开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参保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遗嘱或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等,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终止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向参保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个人缴费本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由市经办机构将死亡人员个人缴费余额本息之和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

该领养老金时有提醒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市经办机构统计当月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名单,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告知本人确认发放信息;本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核。经县(市)、区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市经办机构从确认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本人申请一次性结算的,可到就近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市级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本息之和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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