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
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李娜 实习生 庄园)伤残人员异地工作、异地居住,可以享受异地伤残抚恤;伤残抚恤管理更加明晰和人性化。昨日,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扩大伤残抚恤范围
共有7类人员可以享受此待遇。其中,过去因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没有相应规定,致使这部分对象负伤致残后无法享受伤残抚恤,此次《细则》将这类人员也并入其中,不过仅限于2007年8月1日后发生的行为才可享受伤残抚恤。
4个月内能有回复
伤残军人递交申请之后,如果符合各项条件,4个月之内就能有回复。
《细则》指出,县级民政部门受理评残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作医学鉴定,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将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20个工作日内要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此外,以前残疾情况鉴定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今后改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
五项措施有利伤残人员
过去,迁往港澳台的伤残人员不能再享受抚恤金,异地领取抚恤金也非常难,《细则》从五个方面更加方便伤残人员享受该待遇。
伤残人员户籍迁移可将抚恤金关系转到落户地领取;明确规定县级民政部门要从伤残人员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发放抚恤金;对前往港澳台地区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仍可享受伤残抚恤,并明确了具体发放方式;抚恤金可异地领取,对于伤残人员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的情况,可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委托他人代领,也可邮寄或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