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记者从昨日结束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审议批准后予以实施,修改后的两部《条例》针对一些违规行为加大了相应的处罚力度。
擅自取水最高罚5万
对在市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特别提高处罚的标准,从3万元的处罚增加到5万元。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审批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的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都有各自的罚则,前者为3万元至5万元,后者为2万元至10万元。在二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现前者的危害程度较小,其罚款起点却比后者还高,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这一问题。前者的处罚起点降低,改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3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划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公交站点前后15米内停放社会车辆将予以行政处罚
原先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在公交站点前后15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或摆摊设点。
在分组讨论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规定可以避免公交车因受影响不能有序进站问题,也应增加处罚规定。在《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表决稿)》中增加了“在公交站点前后15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或摆摊设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