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上调
不同性质单位享同等待遇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古隽)近日,市人事、劳动、民政、财政四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为: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凡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已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数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发。烈士的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抚恤金标准已先于事业单位进行了调整,本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后,实现了不同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抚恤标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