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3版:要闻国内 上一版3  4下一版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医改方案
央企资产损失重大 负责人终身禁入
又有四家央企重组
西藏仲巴连发两余震
22日为全国无车日
胡锦涛温家宝
作出重要指示
中医专家南阳论医道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出行
须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批
广告
图片新闻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打印】  
央企资产损失重大 负责人终身禁入
相关问责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记者 樊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日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办法指出,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

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办法也规定将按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此外,办法强调,央企的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