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两年未用完
经批准可公开销售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如何保障拆迁户的利益,将安置房真正用到实处?昨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两年内未使用完毕的安置房经批准后可公开销售。
拆迁安置用房是指政府在实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过程中,拆迁国有土地上居民私有住宅和租住公有住宅,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
拆迁安置用房参考限价商品房建设管理
市政府指出,各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要依据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对被拆迁房屋调查摸底,核定拆迁面积并增加一定比例,先期选择安置地点,同时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组织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同时市政府建议,要积极尝试运用限价商品房建设模式进行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对于拆迁安置房的质量,也应符合住宅交付使用条件,而不能随意设计和建设。
未使用的拆迁安置用房不得擅自销售
市政府专门对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出,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可以购买不低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拆迁安置用房。
市政府还强调,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的拆迁安置用房上市交易时也要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未使用的拆迁安置用房不得擅自销售,若在2年内未全部使用完毕,由市人民政府回购、统一调配,用于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或者经批准向社会公开销售。
擅自销售挪用安置房要追究责任
市政府规定,拆迁安置用房建设单位必须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安置,而拆迁人应当与拆迁安置用房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用房购买合同。
市政府强调,拆迁安置用房是市政府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而定向开发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用,拆迁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单位、拆迁单位不得将拆迁安置用房作为商品房转让、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