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记者 罗沙 韩洁)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推进教育公平,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据介绍,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2007年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
三部委通知规定,试点5省市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其他各省(区、市)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当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可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通知规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