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从10月1日起,我市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调节煤市场供应,确保电煤供应。昨日,市政府下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调节基金标准为10元/吨。
据了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其具体标准为:每销售1吨煤炭按10元标准征收。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80%留存县(市)财政,20%上缴市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税部门在征收税费时一并征收。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途为:稳定煤炭市场价格;促进煤炭资源有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矿区沉陷治理补贴等。
市政府要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保证一定规模的储备,当煤炭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经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基金调控煤炭价格,稳定煤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