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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治骨病突然死亡
医院被判承担一半责任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卫香香)患者住院治椎间盘突出却因败血症等病症于第三天死亡,医院坚称没有过错,患者家属则认为医生不能头疼治头,脚痛医脚。昨日,二七区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郑州市骨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7万余元的一半,另一半由患者自行承担。

2006年12月2日下午,55岁的陈某因腰骶部突发剧痛入住郑州市骨科医院。医院对其初步诊断为椎间盘突出症。12月3日开始对其实施输液治疗,并使用了止疼针。后陈某出现腿发紫、无力、臀部肿胀,医务人员后给予止疼药。12月4日,患者出现抽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死亡。陈某的妻子及两个子女认为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07年4月10日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七区法院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死亡作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患者死亡原因是全身性感染败血症,呼吸窘迫综合征。郑州市骨科医院属于专科医院,覆盖综合疾病的能力受限。由于患者病况危重,医方诊断抢救有失时机,存在一定过错。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临床医疗风险责任医患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本例死亡因果关系的风险参与度划分应当各占50%,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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