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 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务院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发现问题立即召回
条例明确规定了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条例规定,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违法者将上“黑名单”
条例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条例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条例还规定,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鲜乳收购实行准入制
条例明确规定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条例规定,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