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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异地看病须登记
我市出台办法规范转诊急诊外地就医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如何从定点医疗机构转向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外地就医需要什么条件?昨日,市政府公布《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实行。

5类情况可申请转诊

从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向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转院诊治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经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的疑难病症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参保人员要求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其他因病情需要,且本人申请转诊的,都可以申请转诊治疗。

转诊申请两日内审批

接到转诊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日内审批,当天不能审批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危重病人急需转诊时,可先转诊。

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的治疗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超出期限的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在非定点医院急诊应告知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紧急诊治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诊治后入院治疗的,其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结算;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当在住院一周内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和非急诊住院费用,由个人负担,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外地就医实行登记制

参保人员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经用人单位批准或委派,在外地有固定住所且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可以外地就医。

外地就医实行登记制。参保人员应先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个人)于11月1日至12月10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异地看病起付参照本市标准

外地就医人员住院费用先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垫付,出院后,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起付标准根据本人所住医院类别比照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在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70%、75%、80%,退休人员分别为78%、80%、82%;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75%。

门诊费每年报销一次

符合门诊规定病种的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费用每年审核报销一次。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门诊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每半年审核报销一次,上报时间为7月5日前或1月5日前。

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时间拨付给外地就医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及时核发给本人;没有单位的,直接拨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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