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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报》成“解百纳”庭审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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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报》成“解百纳”庭审新证

2008年10月14日、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审理解百纳商标案,这个“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以第三人身份应诉的张裕方面出示的《商标公报》,却使案情出现微妙变化。

法庭上出现的原、被告双方及第三方分别系(原告)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业,(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方张裕葡萄酒业。三方就“解百纳”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及是否通用名称展开激烈辩论。张裕出示了两份上世纪三十年代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以及一系列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的新证据。证据显示,“解百纳”三个字最早出现在1936年张裕公司为“解百纳”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中。在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该文件现存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对于这份关键证据,作为原告方的长城等企业反驳称,该注册证书中的商标图样并无“解百纳”字样,所以“解百纳”不是被批准的商标组成部分之一。

对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相关人士证实,商标图样中的确没有出现“解百纳”三个字,但在“商标名称”栏写有“解百纳”字样。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指出,在1982年以前老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分图样和名称部分,而商标名称同样是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公报》现存于国家图书馆。其中佐证于张裕的分别是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及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黄义彪认为,“这两份证据是“解百纳”在1937年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最明确有效的法律凭证,具有公示性和确定性。既然“解百纳”在70年前最早是作为注册商标出现,当然就不可能是葡萄品种名称。在整个民国时期,没有任何关于“解百纳”是葡萄、葡萄酒名称的记载,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产品中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原告虽然极力回避上述事实但无论如何也无法否认。因此“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名称翻译的说法完全是后来的误传。

同时,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上世纪50至80年代解百纳干红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和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进一步证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张裕公司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因此,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用70多年心血打造的民族品牌,具有无可争议的商标显著性。

王见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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