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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郑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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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柳身
就郑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答记者问

问: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2004年,通过成功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初步摸清了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深化了对国情国力的认识,促进了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制定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几年来,我市呈现经济快速发展、结构趋优、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第二、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经济规模显著扩大,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能源、资源消耗量也在不断上升。这次国务院统一部署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既是我们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也给我们摸清家底、制定规划创造了重要的机会。

及时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二、三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和资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普查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因此,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地掌握经济情况,优化经济结构,改善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经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时间、进度是如何安排的?

答: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市各类单位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自2008年到2010年的三年中,全部工作有几十个环节,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普查准备阶段(2008年12月31日以前);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月至9月);数据发布、开发及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

按照河南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十一月底前对普查对象的清查工作全部结束,这是确保普查高质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可以说,现在已经进入了实战阶段。

问:经济普查的对象有什么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并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经济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答:经济普查是政府行为,由国务院统一部署,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全国经济条例》作出明确规定:(一)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四)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问:对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有哪些要求?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有什么权力和义务?

答: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问:在经济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全国经济条例》规定:(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二)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总之,第二次经济普查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基础作用,希望广大普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给予充分的理解、大力的支持和密切的配合,确保全市经济普查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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