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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集中供热质监办运行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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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采暖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矛盾纠纷
市集中供热质监办运行履职
投诉电话:67182023

本报讯(记者 裴其娟)为解决城市集中供热过程中因供热质量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市城市集中供热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已正式成立。昨日,市供热质监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67182023。

新成立的市供热质监办由市市政管理执法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消费者协会抽调人员组成,下设室温监督组、责任认定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城市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供热质量进行监督,受理采暖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对城市供热质量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对集中供热温度实施“第三方”检测。

当因供热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16℃以上时,监督企业将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发布的赔偿标准进行退费[即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4℃(含l4℃)的,向用户退还相应天数25%的采暖费;居室温度低于14℃但高于12℃(含l2℃)的退还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居室温度低于12℃但高于10℃(含l0℃)的退还相应天数75%的采暖费;居室温度低于10℃的退还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

市供热质监办成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调解中心主任雷红提醒市民,当觉得家中暖气不热时,应先询问左邻右舍是否是因为管道阀门未打开;之后,可先关闭窗户2小时,再用温度计对房屋中央1.5~2米高的地方进行测温,经检测温度不足16℃的,应先向供热企业反映。供热企业应在当天到用户家中测温,如果在解决中出现纠纷的,再向市供热质监办投诉,市供热质监办会根据工作安排,派人员上门免费检测。

“市供热质监站还处于刚运行阶段。”市市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市供热质监站只起监督作用,市民遇到的大部分供热问题还应直接向供热企业反映,解决不满意的再向市供热质监站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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