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子恺有七个儿女。 1947年,丰先生50岁,他在杭州与子女立下“约法”。内容如下:
(一)父母供给子女,至大学毕业为止。放弃者作为受得论。大学毕业后,子女各自独立生活,并无供养父母之义务,父母亦更无供给子女之义务。
(二)大学毕业后倘能考取官费留学或近于官费之自费留学,父母仍供给其不足之费用,至返日为止。
(三)子女婚嫁,一切自主自理,父母无代谋之义务。
(四)子女独立之后,生活有余而供养父母,或父母生活有余而供给子女,皆属友谊性质,绝非义务。
(五)子女独立之后,以与父母分居为原则。双方同意而同居者,皆属邻谊性质,绝非义务。
(六)父母双亡后,倘有遗产,除父母遗嘱指定者外,由子女平分受得。
从这份“约法”可以看出,丰先生给儿女以平等的爱,以同等的教育机会。 “约法”中四、五两条尤其好:让已经“独立”的子女过自己的生活,鼓励已经“独立”的子女与父母“分居”。子女独立了,父子父女之间也就不再有什么 “义务”,只有“友谊”和“邻谊”,这就超越了旧中国“养儿防老”和“长宜子孙”的观念。既不向儿女索取回报,也不为儿女安排所谓的舒适的生活,让儿女们走自己该走的路,过自己该过的生活。
摘自《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