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到指定地方
卖农产品免工商登记
本报讯(记者 李娜)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不变。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多项措施促进全民创业。
每年扶持100户中小企业
《意见》指出,我省将每年扶持100户重点中小企业和100户民营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学生、残疾人创业享受照顾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失业人员、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到村任职大学生创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残疾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农村居民创业优惠措施不少
对农村居民的多渠道创业,《意见》提出不少优惠措施: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各级政府要对返乡农民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
创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逐渐停止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不变;高于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