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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的封口令
恶过封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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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的封口令
恶过封口费

不当的封口令

恶过封口费

就山西煤矿“封口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人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让我们欣慰的是,这次事件中,真正市场化程度高的报刊没有出现在领取封口费的名单中,这证明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这些市场化良好的媒体是能保持新闻职业操守的。”(12月4日《南方周末》)

这位负责人的谈话,透露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在媒体市场竞争越来越充分的条件下,受众对真相的渴求和呼吁,构成了对市场化媒体的正面激励与约束,促使其坚守新闻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自觉拒绝收取“封口费”,抵御来自不良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收买与腐蚀。这说明市场化是一种有助于维护媒体正义,进而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也说明媒体市场化是一个正确的方向。

上述情形十足令人欣慰,然而,对“封口费”事件的解读不能就此止步。必须看到,对媒体的收买、腐蚀以及反面激励与约束,并非只是来自不良企业,收买、腐蚀的手段也并非只是发放“封口费”。事实上,另外两种情形更为常见,一种是,企业一方面向企业“公关”,同时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求助,让政府或有关部门向媒体下达不正当的“封口令”,形成所谓“官企媒合作机制”。比如国家安监总局透露,今年7月,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发生矿难,“矿主隐瞒不报,私自销毁尸体和事故现场,并且买通了记者与当地的某些政府官员相互勾结,瞒报事故达两个月之久”。

另一种似乎做得更高明,企业并不直接与媒体打交道,而是暗中做某些政府部门的工作,由政府部门向媒体下达冠冕堂皇的“封口令”,给人的印象,这是政府部门正常的行为,媒体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乖乖封口。比如今年8月,三鹿公司请示石家庄市政府“加强媒体的管控和协调,给企业召回存在问题产品创造一个良好环境,避免炒作此事给社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由于政府的“管控和协调”,媒体迫于“封口令”而放弃了舆论监督职责,未能及时曝光三鹿公司的问题奶粉丑闻,造成了空前严重的后果,其教训是十分沉痛而深刻的。因此,当务之急,既要严厉惩治企业向媒体发放“封口费”的不法行为,也要制止某些政府部门动不动就向媒体下达“封口令”的行为。否则,无论惩治“封口费”的工作取得多大的成效,只要各种不正当的“封口令”仍在继续发威,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就难免受到粗暴侵犯。

今年记者节前夕,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强调“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当前,不但要强调保障媒体的知情权、采访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媒体的合法的采访活动),还应特别强调保障媒体的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要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媒体的合法的报道活动,不得向媒体发放任何形式的“封口费”,也不得向媒体下达不正当的“封口令”。 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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