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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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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8〕90号),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建立组织完善、责权明确、监督有力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郑州市领导分包产煤县(市)、县(市)领导分包煤矿、乡镇领导驻矿、煤矿企业配备一线监督员的四级安全监管体系。

一、郑州市领导分包产煤县(市)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关于市委常委分工联系县(市)区工作的通知》(郑文〔2007〕1号),由联系产煤县(市)的市委常委分包5个产煤县(市)。分别是: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文超,市委常委、巩义市委书记李公乐分包巩义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赵建才分包新郑市;市委常务副书记马懿分包荥阳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丁世显分包新密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长胡荃分包登封市。主要职责:

1.督促分包产煤县(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规。

2.督促分包产煤县(市)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3.督促分包产煤县(市)党委、政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郑政文〔2006〕221号)要求,定期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有关重大问题。

4.督促分包产煤县(市)政府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安全大检查。

5.监督分包产煤县(市)包矿领导和乡镇驻矿领导履行工作职责。

6.监督分包产煤县(市)政府组织排查关闭非法煤矿。

7.发现分包产煤县(市)党委、政府不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按要求履行职责,造成辖区煤矿管理混乱、违法违规严重的,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后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理。

8.对不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认真执行上级政策或措施不力的产煤县(市)包矿领导,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政纪处理意见。

9.对不履行监管职责,或措施不力的乡镇驻矿领导,责成所在产煤县(市)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予以党、政纪处分或免职处理。

二、产煤县(市)领导分包煤矿企业

全市所有煤矿由所在县(市)领导分包。主要职责:

1.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有关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政策,避免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2.督促分包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矿长带班下井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等)并监督落实。

3.经常对分包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协调解决。

4.督促乡镇驻矿领导落实驻矿监管制度,督促煤矿落实一线监督员制度,并经常检查乡镇驻矿领导和一线监督员的工作。

5.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6.对乡镇驻矿领导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煤矿安全管理混乱的,向所在县(市)党委、政府给予其党、政纪处分或免职的处理意见。

7.对重大安全隐患,乡镇驻矿领导不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违法违规生产(技改)的,向所在县(市)党委、政府提议,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8.根据乡镇驻矿领导的工作表现,在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先表彰和提拔使用时签署意见,所在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作为重要依据。

三、产煤乡镇领导驻矿监管

全市所有煤矿由乡(镇)领导驻矿监管。主要职责:

1.监督煤矿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避免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2.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3.监督煤矿企业按要求配备一线监督员并监督检查一线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

4.监督煤矿企业按要求停产整顿和按规定复工复产。

5.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6.督促煤矿企业及时上报煤矿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

7.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煤矿五职矿长,要求煤炭管理部门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并依法处理。

8.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煤矿企业申报有关证照、参加评先表彰和分类管理升级时签署意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作为重要依据。

9.发现一线监督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令该煤矿企业对其辞退,造成事故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煤矿企业配备一线监督员

煤矿企业在井下每个作业地点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一线监督员。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矿井配备一线监督员不得少于30人;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矿井原则上按每万吨不少于1人配备一线监督员。主要职责:

1.全程监督煤矿各类作业地点、作业人员的作业活动及执行安全生产规程情况。

2.制止和纠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认真组织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对一般隐患整改实施现场监督;对重大安全隐患,参与隐患整改方案的制订、落实及验收。

4.遇到异常情况和突发性事故苗头,要立即组织人员撤离作业场所,停止一切作业活动,并向煤矿负责人和驻矿监管人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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