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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52家违法违规煤矿重点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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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52家违法违规煤矿重点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8〕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30万吨及以下矿井全部实施停工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08〕193号)精神,市政府组织9个督查组从11月16日开始对全市地方煤矿进行了督查,其中有52家煤矿存在问题比较突出,集中表现在:设计未利用井筒关闭不到位;副井或风井有出煤现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或维修作业;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以及超定员入井作业等。为进一步加强对停工停产矿井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包矿驻矿制度

各产煤县(市)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确保包矿领导和驻矿领导尽快到位,即日起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整改指令和各项安全措施。对存在问题突出的52家煤矿要重点监管,盯死看牢,督促存在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私自维修、技改或偷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处理,直至关闭取缔。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级领导包矿、驻矿情况、职责履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煤矿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在全市进行通报。

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行为

对52家煤矿中存在超定员生产、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或维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产煤县(市)政府要对该矿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主要责任人从严处理。对52家煤矿中设计不利用井筒关闭不到位的,各产煤县(市)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措施,依照有关标准,立即关闭到位,并重点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同时,市煤炭局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52家煤矿中存在利用副井或风井等多井出煤的,各产煤县(市)政府要立即采取强力措施,坚决予以停止。对部分煤矿存在的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不完善等问题,各产煤县(市)政府要责令相关煤炭企业立即停产整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完善可靠。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产煤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包矿、驻矿领导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包矿、驻矿领导要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决定》(郑发〔2008〕29号)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不认真、职责不落实,存在缺位、失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工作不力,致使煤矿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包矿、驻矿领导要负连带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七日

注:郑州市共有煤矿216家,本次共督查209家,剩余7家未督查。具体为:登封市共有煤矿70家,督查69家,剩余1家已关闭,其中存在问题煤矿12家;新郑市共有煤矿3家,督查3家,其中存在问题煤矿2家;荥阳市共有煤矿13家,督查7家,剩余6家煤矿因长期停产等原因未督查,其中存在问题煤矿4 家;巩义市共有煤矿27家,督查27家,其中存在问题煤矿4 家;新密市共有煤矿103家,督查103家,其中存在问题煤矿3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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