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豫外资企业
房地产税调整
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通讯员 毛建周)记者昨日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将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省地税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
纳税人申请城市房地产税困难性减免税时,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人年度经营成果一般为亏损或微利(年利润总额在30万元以下或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后,利润总额为负数);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单位职工工资标准相对较低;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记录良好,无重大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