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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相关实施办法
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明年调整

本报讯(记者 潘燕)昨日下午,市长赵建才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和《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据了解,这两个《办法》待修改完善后,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会议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一是降低住院参保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79元、759元、1138元分别降低到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600元、900元。二是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0348元提高到36000元。三是提高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由原来的6元/床日、9元/床日、11元/床日,统一提高到25元/床日。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最高支付标准结算,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据实计算。四是降低医用材料的首付比例。医用材料的首付比例由40%降低为20%。五是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同时符合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2000]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实际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5年的,应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退休年度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为依据,缴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障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转变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会议还原则通过了《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由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标准每月为上年度本人月养老金的4.5%,具体筹资渠道为: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企业向财政借支。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参加市属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参照执行。

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对明年企事业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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