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昨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规定。
细化处罚标准
《意见》指出,省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标准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
不得超越裁量
《意见》指出,行使行政处罚,要依“标准”进行,不得超越。
这些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等。
处罚裁量须告知
凡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本机关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