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明年起,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顺产及围产保健的医疗支出费用最高可报销3000元。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首次对省直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省直医保参保者统一纳入
实施细则对保费缴纳、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生育津贴支付等细节制定了统一标准,新规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按照规定,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将纳入省直生育保险。省医保中心负责人表示,目前省直参保人数已达29万,不仅女职工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的未就业的配偶、需要做计划生育手术的男职工也会享受相关待遇。
顺产最高可报销3000元
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产前检查(围产保健):800元/例;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等其他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失业依然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标准支付。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以参保女职工支付标准的50%。
申领待遇先确认资格
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生育证,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以及按项目支付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外地生育也能报销
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未参保职工单位埋单
由于《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今年9月开始实施,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省直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期间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此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