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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审批通过可享住房入学医保等补贴
可随时申报 动态管理特殊情况 区别对待享受廉租房补贴子女上学 可获救助

本报讯(记者 李娜)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如何界定低收入家庭?救助内容都有哪些,如何进行救助?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以家庭为单位 户主申请

《办法》明确规定,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携带户口本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人要求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

可随时申报 动态管理

《办法》指出,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随时申报,按照程序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将在受理申请人书面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社区居委会对审批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发放《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办法》指出,我市低收入家庭将实行年审制度。城市低收入家庭下年度生活条件没有改善,仍然符合低收入条件,需继续享受低收入待遇的,应按照要求申请年度审核;不申请办理年审手续,视为主动放弃低收入待遇。停止或放弃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居民,有关部门要及时注销收回《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特殊情况 区别对待

空挂户(人户分离):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应把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调整到同一个县(市)区后,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情况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

拥有自有住房,人为地造成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不予受理低收入申请手续;申请低收入待遇,需要把户籍与居住地统一后,再受理低收入申请手续。

混合户,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收入标准,只对具有城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实施低收入救助。

挂靠户(一本多户),按各自家庭分别计算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对其实行低收入待遇。

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仍将其作为与父母共同生活对待。

成年已婚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家庭。子女无住房,申请低收入待遇时,父母与子女按照两个家庭分别计算;子女有住房,申请低收入待遇,需要把户籍与个人住房统一后,再受理低收入申请手续。

享受廉租房补贴

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或无自有住房,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1倍至1.5倍的,按照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70%发放住房补贴;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至2倍的,按照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50%发放住房补贴。

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照《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办理住房救助手续,享受住房救助待遇。

子女上学 可获救助

批准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半年以上,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考入高中、大学后入学前,按照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具体标准是:考入高中,每人一次性救助2500元;考入大学,每人一次性救助4000元。

对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户一次性救助500~2000元。

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享受市政府规定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补助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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