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冒饮料
罚款三千领刑一年
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李颖 崔敏) 昨日,郑州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姚某因使用伪造名牌商标罐装茶饮料出售,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
2008年2、3月份以来,姚某伙同其妻子梁某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注册商标“统一绿茶”、“康师傅冰红茶”、“娃哈哈冰红茶”外贴商标及包装物,在郑东新区柳园口村其无证开办的饮料加工厂内,雇用工人生产8000件假冒的500ml塑料瓶装“统一绿茶”、“康师傅冰红茶”、“娃哈哈冰红茶”,并以每件15元的价格出售。 2008年6月10日,该无证饮料加工厂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并当场扣留假冒“康师傅冰红茶” 170件、假冒“统一绿茶”98件、“康师傅冰红茶”商标2万张、“统一绿茶”商标1.8万张、饮料瓶3000个。
郑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的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