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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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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解读

《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全面理解《规定》,保证《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市政府法制局相关负责人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我市目前依法设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60多家,基本满足了我市的需求,初步形成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但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也存在无证经营、恶意竞争、培训质量不高、收费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培训市场,侵犯了学员的合法权益,也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重大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部分驾校受利益驱动的原因,也有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为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部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府规章,非常必要。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凡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对此作了规定。

三、关于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因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上街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同时,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的管理,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依法监管。第二款明确了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关于培训机构的设立

目前,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设立的管理中,还存在设立条件不具体、许可时限不明确、部分培训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培训点、报名点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规定》第二章对培训机构的设立程序、条件、时限和变更程序以及设立培训点、报名点等做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培训市场的经营秩序管理

为解决目前培训市场上存在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公开和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规范培训市场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经营者和学员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三章对培训收费、广告发布、培训合同的签订及在经营中的禁止行为做了规定。

六、关于培训质量管理

保证培训质量是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管理的核心,也是本规定调整的重点。《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内容及学时对学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培训水平。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培训学时、培训机构建立保证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练员的行为规范、教练车辆要求、结业考试和学员档案建立做了规定。

七、关于本规定施行前设立的培训机构

本规定施行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管理工作缺位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培训管理机构限期其严格按《规定》整顿并规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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