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月人均增226元
调整后达1054元
本报讯(记者 王红)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08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到位,全市1~4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首次突破千元,达1054元,月人均增发226元。
据统计,2008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52.9万人,全年征收工伤保险费9657万元,追缴工伤保险欠费1967万元。随着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保障能力增强,去年我市全面上调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统计测算,目前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已全部调整到位,相应补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一次性发放到位。其中,全市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调整前的人均828元,增加到1054元,增幅达3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人均338元增加到435元,增长29%;工伤职工人均生活护理费由392元增加到539元,增长43%。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次伤残津贴待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