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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与其他养老保险转移续接实施细则出台
职工养老险停保可转居民养老
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金者不能互转失地农民可转居民养老

本报讯(记者 王红)为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凡符合条件的“居民养老”参保者,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可自由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之间办理转移和续接。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相关细则。

按就业形式办养老转移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经本人申请,可依据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形式和就业方式,办理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以业主身份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以其他经济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先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实现就业或临时从业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手续;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先行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再办理转移手续。

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内已办理停保手续,且符合参加居民养老条件的,可办理向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转移到居民养老后,参保人原有实际缴费年限直接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有欠费的,欠费期间不作为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居民养老参保人,只要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都可办理转移手续;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后,符合条件者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能转移,期满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可办理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领取失业金者不能互转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办理向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本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没有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转移手续。一经转为居民养老后,再次转为企业职工养老的,只按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其原有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失地农民可转居民养老

已按规定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已经享受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按规定已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尚未享受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若本人愿意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是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办理居民养老参保,而应先行申请办理退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放弃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再申请参保居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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