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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困难企业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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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下发实施意见
助困难企业渡难关

本报讯(记者 王红 实习生 王冰冰)为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稳定全省就业局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昨日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多项措施帮助困难企业渡难关。

严格界定困难企业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

社保费用可缓缴

实施意见要求,省内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按照要求,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项补贴稳定就业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且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先发放后补贴的办法。

此外,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原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经济补偿协商解决

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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